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請人金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真

代理人 葉光庭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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