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6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八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五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肆佰壹拾壹萬捌仟│EH─一四六三一││││行│行││叁佰叁拾陸元│二一││├─┼─────────┼─────────┼───────────┼────────┼────────┼──┤│2│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壹拾萬元│FA─二0八三0││││││││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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