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交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交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和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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