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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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萊德營造有限公司代理人 黃瑞昌 被告花蓮縣萬榮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梁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1,4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