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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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美麗 代理人 李巧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許美麗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以112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2年8月17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