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3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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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318號聲請人艾迪昇傳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玉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灣百麗康美股份有│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6年7月5日│315,000元│0000000│││限公司詹妮特克│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