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1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50,825元,應繳裁判費25,3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4,35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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