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1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鄭文婷 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號4樓)為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北市○○○路○段○○○巷○○號4樓,於民國86年9月2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鄭文婷律師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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