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24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伍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委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8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