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3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2月15日起至94年12月18日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