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生日係記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該記載原係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為,然經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之資料,被告之正確生日應為「民國54年2月13日」,從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該部分即有誤寫情形,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均更正為如
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