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邱琬琇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貳仟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計算為限。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伍萬貳仟零壹拾伍元,及自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拾萬零柒仟貳佰元,及自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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