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小字第15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士小字第151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
複 代理人  游禮文
訴訟代理人  高宸鈞
被   告  洪勝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2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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