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審原告 傅桂花 訴訟代理人 傅恩松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其與再審被告屏東縣○○鎮○○段自辦市地重劃會間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73號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35,620元,應徵裁判費3,8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