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 劉可英 訴訟代理人 許慧如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72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附表:
┌─────────────────────────────────────────────┐│股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000000│1│1000││├─┼───────────────┼──────────────┼───┼────┼───┤│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000000│5│5000││├─┼───────────────┼──────────────┼───┼────┼───┤│03│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000000│1│1000││├─┼───────────────┼──────────────┼───┼────┼───┤│04│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000000│1│1000││├─┼───────────────┼──────────────┼───┼────┼───┤│05│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000000│1│1000││├─┼───────────────┼──────────────┼───┼────┼───┤│06│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000000│1│1000││├─┼───────────────┼──────────────┼───┼────┼───┤│07│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000000│1│1000││├─┼───────────────┼──────────────┼───┼────┼───┤│08│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000000│1│1000││├─┼───────────────┼──────────────┼───┼────┼───┤│09│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000000│1│856││├─┼───────────────┼──────────────┼───┼────┼───┤│1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000000│1│759││├─┼───────────────┼──────────────┼───┼────┼───┤│1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000000│1│85││├─┼───────────────┼──────────────┼───┼────┼───┤│1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000000│3│3000││├─┼───────────────┼──────────────┼───┼────┼───┤│13│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000000│1│1000││├─┼───────────────┼──────────────┼───┼────┼───┤│14│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000000│7│7000││├─┼───────────────┼──────────────┼───┼────┼───┤│15│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000000│2│2000││├─┼───────────────┼──────────────┼───┼────┼───┤│16│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0000000│1│1000││├─┼───────────────┼──────────────┼───┼────┼───┤│17│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000000│1│388││├─┼───────────────┼──────────────┼───┼────┼───┤│18│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000000│1│1000││├─┼───────────────┼──────────────┼───┼────┼───┤│19│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000000│4│4000││├─┼───────────────┼──────────────┼───┼────┼───┤│2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000000│3│3000││├─┼───────────────┼──────────────┼───┼────┼───┤│2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000000│3│3000││├─┼───────────────┼──────────────┼───┼────┼───┤│2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000000│1│1000││├─┼───────────────┼──────────────┼───┼────┼───┤│23│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0000000│1│1000││├─┼───────────────┼──────────────┼───┼────┼───┤│24│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000000│3│3000││├─┼───────────────┼──────────────┼───┼────┼───┤│25│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000000│1│1000││├─┼───────────────┼──────────────┼───┼────┼───┤│26│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000000│20│20000││├─┼───────────────┼──────────────┼───┼────┼───┤│27│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000000│50│50000││├─┼───────────────┼──────────────┼───┼────┼───┤│28│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0000000│42│42000││├─┼───────────────┼──────────────┼───┼────┼───┤│29│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000000│1│417││├─┼───────────────┼──────────────┼───┼────┼───┤│30│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00000│10│10000││├─┼───────────────┼──────────────┼───┼────┼───┤│3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00000│2│450││├─┴───────────────┴──────────────┼───┼────┼───┤│合計│172│167955││└────────────────────────────────┴───┴────┴───┘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