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74號聲請人 王廷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威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陳麗嬌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三張。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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