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45號抗告人 黃恒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茗儀 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24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