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消防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黃英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消防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