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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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6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0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本件除「甲○○前因竊盜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九月,另因公共危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入監執行,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同年七月十八日縮刑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之指述。
(三)照片四張、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失竊電腦輸入單、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資料、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各一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健順上列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