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丁○○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丙○○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面積×公告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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