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丁○○
戊○○己○○被告丙○○
甲○○乙○○原名 李松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28,472元【土地部分為12,087,272元(土地面積合計495.3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400元=12,087,272元);建物部分為441,200元(系爭四建物課稅現值:57,400+115,500+214,500+53,8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