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八一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台北縣中和市○○路○段○○○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詹駿鴻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或到期日)│支票號碼│├──────┼────────────┼────────┼──────────┼───────┤│ 林君庭新店農會安康分行│貳仟零玖拾元│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AK0000000│├──────┼────────────┼────────┼──────────┼───────┤│林君庭│新店農會安康分行│叁萬捌仟玖佰元│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AK0000000│├──────┼────────────┼────────┼──────────┼───────┤│林君庭│新店農會安康分行│壹萬零玖佰捌拾元│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A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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