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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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52號

原告 戴義隆 (住址詳卷)

被告 邱民雄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民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戴義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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