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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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6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被告戴晉宇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晉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戴晉宇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因通緝到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上揭規定

  ,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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