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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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緝字第66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被告戴晉宇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晉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戴晉宇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因通緝到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上揭規定
,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劉 思 吟
法 官 吳 昱 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琮 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