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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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許建文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永昌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楊永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0,000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