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南簡字第502號原告 古正芬 被告 馮淑鳳 陳宗諒 沈郅威 即 沈志豪 林毅桓 林岱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