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02號

原告 古正芬

被告 馮淑鳳

陳宗諒

沈郅威沈志豪

林毅桓

林岱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崇文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 南簡 字第 502 號裁定(112.07.25)[和解]
  • 臺南簡易庭 112 年度 南簡 字第 502 號和解筆錄(112.10.27)[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