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01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林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信託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6土地坐落段欄「仁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仁和段」。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許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