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386號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複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崗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而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82,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