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35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鄭金霞
相 對人即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即石
      福生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昆宗
訴訟代理人  張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原判決正本附表第二欄中關於「權利範圍」記載,應更正為「土
地權利範圍」,附表編號2權利範圍欄關於「1/6」記載,應更
正為「1/3」,附表編號4權利範圍欄關於「1689/14830」記載
,應更正為「1689/7415」。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聲請更正裁定,經本院於108年6月26日以10
8年度旗簡字第35號裁定更正,惟原裁定就附表編號2、4
權利範圍欄部分漏未一併諭知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項規定,將原裁定自為撤銷,並變更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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