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12號原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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