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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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嘉簡字第554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蒨儀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