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