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財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上訴人甲○○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