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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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乙紙附於偵查卷可稽。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宜 檢玲平 九十三助二二0字第一二八五一號、 宜檢玲平 九十三助二二0字第一三二一四號函各乙紙、本院送達證書紙五紙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