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