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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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