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0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參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參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繼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