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具保免予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免於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