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朝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朝基於民國99年6月2日晚上11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其妻 陳素勤 ,沿彰化縣○○鎮○○路○段由西往東行駛,於行駛至彰化縣○○鎮○○路○段○○號前附近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在設有禁止超車標線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上揭規定,於該處貿然跨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超車,其超越前方車輛後,突見對向有其他車輛駛來,為閃避對方遂再將上開車輛駛入二溪路由西往東車道內,因而不慎以其所駕駛之上開車輛右前方追撞當時在其前方、由告訴人 楊富宇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後方,因撞擊力道強大,致告訴人楊富宇所駕駛之上開車輛因此失控並衝撞路旁石塊後,翻覆於彰化縣○○鎮○○路○段○○號前,並因此受有右肩挫傷、右足踝挫傷及背挫傷等傷害。詎被告周朝基於肇事後,不但未停車察看施救,反於另行起意後,駕車逃逸(肇事逃逸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105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周朝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朝基涉犯之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周朝基業與告訴人楊富宇調解成立,且據告訴人楊富宇於99年12月29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吳芙如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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