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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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營偵字第五八八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台南縣柳營鄉鄉長與鄉民丁○○前因柳營鄉設置火葬場之事而不睦,詎甲○○竟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許,驅車前往臺南縣柳營鄉士林村一二八之一號丁○○家中,質疑丁○○為何於同日早上廣播上開火葬場之事,二人遂即發生爭執,甲○○竟以加害生命、自由之事恐嚇丁○○,揚稱:「不要讓你在柳營住,要讓你怎麼死得都不知道」等語,使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丁○○之安全。
二、案經丁○○訴由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上開恐嚇犯行,辯稱:我告訴他,他是拜拜的信徒,作是要對得起神明,否則就無法在柳營立身處世。我沒有恐嚇的意思等語。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丁○○於警訊及偵審中指訴歷歷,核與當日在場全程目擊之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天在丁○○家中看到(被告甲○○)對蔡說不讓你在柳營生存及住,讓你們全家如何死光都不知道等語;另證人乙○亦證稱:我在告訴人家隔壁。被告開車停在道路中,被告走向告訴人家說柳營不讓他住起,他如何死的都不知道等語相符。另證人戊○○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雖有聽到被告講不要讓你在柳營住,惟如何死的我沒有聽到等語,惟查證人戊○○當時所在之位置離案發現場較遠,衡情應係俟其趕至現場時未能及時耳聞,此從證人戊○○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離被告紛爭處只有兩三個房子距離,我聽到 沈瓊珠 喊救命等語可知,故被告自難以證人戊○○證稱未耳聞被告口出「如何死的」等語,為其有利之認定,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太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附錄條文: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