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3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志宇

賴宇誠

上一人

指定辯護人 黃若珊 律師

被告 力佳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037號、114年度偵字第13038號、114年度偵字第17251號、114年度偵字第18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顏志宇、賴宇誠及力佳凱傷害等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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