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33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志宇
賴宇誠
上一人
指定辯護人 黃若珊 律師
被告 力佳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037號、114年度偵字第13038號、114年度偵字第17251號、114年度偵字第18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顏志宇、賴宇誠及力佳凱傷害等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