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李美君
相 對 人  張天龍
      張天龍朋友們共105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相對人張天龍朋友們共
一○五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各為何,及相對人張天龍朋友們共一○
五人之正楷中文姓名、年籍資料或可得特定之資料,與按相對人
人數之繕本到院,並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逾期即駁
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同法第
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列相對人張天龍朋友們共105人為被
告,惟聲請人對相對人張天龍朋友們共105人請求之原因事
實各自為何尚非明確,及尚無從特定相對人張天龍朋友們共
105人分別為何人,又依聲請人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請求金
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為計算,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4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參照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聲請
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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