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6號

原告 王滄源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

被告 開農宮

法定代理人 王忠平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拆屋還地事件之證人涉有犯偽證罪之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1906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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