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6號
原告 王滄源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
被告 開農宮
法定代理人 王忠平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拆屋還地事件之證人涉有犯偽證罪之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1906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