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簡正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正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正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及移送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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