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1號

上訴人 林卓逸

鄭瑞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0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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