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36號聲請人 張俊德松菱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松菱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張俊德為相對人松菱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松菱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
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全體股東之同意,由相對人之清算人即張俊德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名冊、帳簿保管清冊、簿冊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等件為證,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司司字第296號卷證核對無誤。
則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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