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合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八五五二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