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乙○○民國79年.法定代理人丙○○
丁○○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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