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許秀林 被告 林琼蘭
吳啟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文崇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