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張秀雲 被告 黃邦立
陳柏森
之3(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1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鍾貴堯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