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債權人泉安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泉 債務人丞佑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侯月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伍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本件兩造間並無約定利率,故債權人請求利息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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